关于责令限期补办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手续的公告

※ 摘 要

按照《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七条、第十条规定: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。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,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;…

※ 具体内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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