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转载自双流区,其真实性请自行核实。
※ 摘 要
按照《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七条、第十条规定: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。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,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;…
详细内容请登录后查看...
赞 (0)